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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会制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4-21 】     【选择字号:

 
 
 
 
 
兰 州 大 学 研 究 生 会
制 度 草 案
 
第一辑  研究生会章程、基本规章
 
 
 
 
 
 
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
2010年12月

 
 
 
目录
 
一、研究生会章程... 1
最佳娱乐365bet章程. 2
二、研究生会基本规章... 10
《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实施细则. 11
最佳娱乐365bet违章审查条例. 27
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更换条例. 29
最佳娱乐365bet监察工作条例. 32
最佳娱乐365bet财务管理条例. 35
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 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40
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 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44
最佳娱乐365bet公章管理条例. 53
最佳娱乐365bet干部考核制度. 54
最佳娱乐365bet评优办法. 59
最佳娱乐365bet干部值班须知. 60

 
 
 
 
 
 
 
 

一、研究生会章程


最佳娱乐365bet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最佳娱乐365bet是兰州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最佳娱乐365bet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甘肃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研究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兰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研究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xx任研究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研究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兰州大学学籍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研究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研究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二名。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中期调整办法”对会长团进行中期调整。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
第十七条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召集常代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组成),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常代表十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正、副会长的罢免案,常代会补选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听取、收集对研究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七)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决定研究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研究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研究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常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需在校常代会实有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最佳娱乐365bet。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一分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中期调整办法”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研究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研究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研究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研究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研究生会
 
第三十一条 院、系研究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研究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研究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研究生会常代会、校研究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研究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程程序原则上与校研究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研究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研究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研究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附件一  关于学代会代表权利义务案实施细则
 
一、学代会主席团判断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的原则:
(1)学代会主席团认为重要之议案;
(2)多个系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优先;
(3)联名提出议案优先。
二、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至少应将二个议案付诸表决;若仅收到一个议案,则须将此议案付诸表决;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三、在进行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的议程前,代表有权就事先提出的议案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议案付诸表决:经过与会代表半数通过后大会主席团应将其列入议程,同时主席团亦有权将一个原列入议程之议案不付诸表决。动议表决前,主席团应将此种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一次学代会中动议提出不能超过两次。
四、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前两天交代表审议。
五、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附件二  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候选人应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以(院)系为单位产生,原则上每系一名,候选人产生前应经(院)系研究生会、分团委、分党委审查同意。
二、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2、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3、文明参选,公平竞争;
4、有如下情况者,不具备候选人资格:
  (1)有任意一门课程出现过不及格者,但取得学籍后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及格的除外;
  (2)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少于2.83者;
  (3)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候选人,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注:常代会正副会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参照本办法。
 
 
附件三  研究生会中期调整办法
 
一、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办法
1、在调整年的5、6月间组成“中期调整组委会”(由不参加调整的现任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正、副会长组成),并向全校发布“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公告”。
2、愿意参加主席团工作的同学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经院(系)研究生会、分团委、分党委审查同意,到组委会报名候选,候选人须同时向组委会提交个人简历、工作业绩及工作计划,供组委会审查。
3、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条件同选举年对候选人的要求);
4、召开执委会全体委员(由校研究生会主席团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组成)会议,在对候选人进行信任表决,得到半数以上(含半数)有效信任票的候选人获得被组委会提名的资格;现任主席团成员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则可以获得被提名资格。
5、组委会召开答辩会,对获得被提名资格的候选人进行进一步的考察;
6、组委会在充分考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如当年获得被提名资格同学的人数、工作能力等)以适当的差额比例向常代会全会提出调整办法;
7、常代会全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任主席团;新任主席团内部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主席、确定分工。
二、常代会中期调整办法(在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结束之后进行):
1、在现任常代会正、副会长主持下,对各(院)系常代表进行重新登记,各(院)系研究生会有权更换本单位派出的常代表;
2、常代会全会民主选举产生新任正、副会长。

 

 
 
 
 
 
 
 
 

二、研究生会基本规章


《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会员的资格】凡兰州大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最佳娱乐365bet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一款规定的“研究生”,包括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硕博连读学生。
第一款规定的“兰州大学学生”,包括一切在兰州大学注册学籍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香港、澳门学生,台湾地区学生,以及外国留学生。
《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和研究生会的其他规章条例中所述“院系”,是指兰州大学下设的一级院系。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最佳娱乐365bet会员享有下列具体权利:
(一)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研究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研究生会工作、参加研究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研究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研究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研究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最佳娱乐365bet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在社会上展现兰大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兰州大学和最佳娱乐365bet的荣誉。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四条 【学代会的性质】兰州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最佳娱乐365bet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 【学代会的召开和代表名额的分配】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常代会认为必要,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负责组织本院系的选举。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拥有研究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二人的以二人计。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和常代会委员是当然的学代会代表。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兰大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因之丧失学生代表资格
名额分配方案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学代会代表出席学代会,学代会方得召开。
第六条 【学代会的领导机构】学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组织委员会,由老一届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
大会开会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竞选的老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组成。大会主席团确定会议议程,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动议。常代会会长主持大会。
第七条 【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方针;
(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四)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
(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
(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研究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七)审议学代会代表提出的、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并交付的动议;
(八)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二)就研究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
(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四)就学代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第九条 【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吁请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筹备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
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
上述吁请由学代会组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代会上答复吁请人。学代会上无法答复的,由新一届研究生会常代会和执委会在学代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吁请人。
第十一条 【学代会议案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向学代会提出议案,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由常代会提交大会的议案,或由十分之一以上(含十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学代会议程。
第十二条 【学代会动议的提出】学代会代表可在学代会预备会议上就学代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大会主席团认为动议合理的,可将动议交付学代会表决。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表决办法】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研究生会章程的议案)和动议,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
第十四条 【章程的修改】研究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常代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学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代会的地位和功能】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兰州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研究生会全体会员,通过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行使研究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一届常代会的任期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的产生】常代会委员由各院系研究生会组织本院系的校研究生会会员民主推选产生,每个院系一名,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
各院系研究生会有权在代表登记确认期内通过民主程序更换本院系的常代会委员。
每任常代会委员的任期为一年,任期自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任常代会委员名单公示之日止。
常代会委员的登记程序如下:
(一)常代会委员登记准备期为学生代表大会或中期调整会议召开前两周;
(二)常代会会长团主持常代会委员的登记工作,向各院系发送常代会委员登记确认的通知,逐一核实各院系常代会委员;
(三)常代会会长团对院系常代会委员的更换程序和新常代会委员资格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责令该院系重新选举;
(四)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在获得学生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会长团在会长团换届选举之前登记生效;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会委员由会长团在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之后、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之前登记生效;
(五)常代会委员登记生效后,由会长团对常代会委员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常代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常代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在大学期间参与学生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五)不是在任的校研究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院系研究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
取得兰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校研究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是指执委会部长会议全体成员;院系研究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是指院系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人选不符合常代会委员条件的,院系研究生会应在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后重新推选。若常代会主任会议发现常代会委员有不符合本条所述资格条件而所在院系研究生会并未报请更换的,应责令院系研究生会限期重新推选。
第十八条 【常代会委员的罢免】有常代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应提请常代会罢免该委员: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会委员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罢免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或由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经过常代会的调查、质询和当事人的申辩,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同意即获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常代会委员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常代会主任会议应要求其所在院系进行补选:
(一)因身故、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而自然离职;
(二)辞职;
(三)被常代会罢免;
(四)任职期间成为校研究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或院系研究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
常代会委员的补选步骤与选举步骤相同。
除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以外,如未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各院系不得在登记生效后更换常代会委员。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的权利】常代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就研究生会工作提出议案;
(二)就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研究生会干部提出质询;
(三)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四)查阅执委会、常代会文案,了解执委会、常代会日常工作;
(五)参加常代会全体会议并参与选举、表决、讨论、质疑,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委员的义务】常代会委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倾听本院、系会员呼声,反映本院、系会员意见,向本院、系会员介绍研究生会工作情况;
(二)积极为学校和研究生会工作出谋划策,提出议案和吁请;
(三)认真参加常代会有关会议、活动,严肃行使民主权利。
常代会委员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罢免案。
第二十二条 【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至二人。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一分部会员。
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常代会各项专门性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由常代会委员组成。每位常代会委员应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参加一个或两个委员会。会长团在必要时可以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调剂。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由会长团从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中提名,常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并任命。
第二十四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常代会或其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在审议结束后提交报告;
(二)向常代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和质询;
(四)研究生会其它规章中补充规定之职权。
第二十五条 【常代会各职能部门】常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常代会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会长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代会专门委员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常代会如需变更专门委员会和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会长团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常代会主任会议】常代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代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代会主任会议的职权】常代会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确定会议议程;
(二)向常代会提出研究生会基本规章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向常代会提出关于研究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解释研究生会基本规章,监督规章的实施;
(五)领导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六)维护会员权益,以提案报告、召开见面会等各种方式收集并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会员提出的学校建设发展问题;
(七)联系及各院系研究生会的权力机构;
(八)处理常代会其他重要日常事务。
在主任会议成立以前,其职权由会长团代为行使。
第二十九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职权】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研究生会工作的议案;
(二)解释研究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
(四)制定、修改研究生会基本规章;
(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
(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
(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决定召开常代会扩大会议进行补选;
(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
(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
(十)罢免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各部门的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和批准研究生会财务预算,审查研究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以上(含一名)常代会委员或四名以上(含四名)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研究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
(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研究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议案;
(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研究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
(十七)决定研究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常代会决定重大问题需召开全体会议。
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召集。经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提议,常代会主任会议必须召集常代会全体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常代会委员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方得召开。
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的公告需提前向全校公布,常代会委员以外的普通会员有权列席会议。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经常代会主任会议通知,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和表决规则】常代会全体会议实行合议制,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选举依据本《细则》第五章执行。
全体会议的表决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但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罢免案以及向学代会提出《研究生会章程》修正案需以与会常代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审议规则】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
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是否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决定。
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和规章草案,经过审议,会议主持人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完善,暂不适合交付表决的,可提出暂不表决的动议,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举手表决赞成的,可责成常代会主任会议待进一步调查、完善,在以后的全体会议上再行表决。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正式审议前,议案可以撤回。
第三十三条 【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大会发言和动议规则】常代会委员可以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就会议讨论的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主持人应当准许。
列席会议的人员,经主持人同意,也可就议题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主持人应限定发言人的发言时间,发言超时或存在人身攻击、谩骂挑衅等危害会议秩序情形的,主持人可以终止发言人的发言。
常代会委员就常代会全体会议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应当交付常代会全体会议举手表决,并以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常代会委员赞成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议案处理】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学代会代表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议案和常代会委员提出的一般议案,在议案提出后三个月内未列入常代会全会议程的,不再提交常代会全会,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或授权执委会在一个月内处理、答复。
第三十五条 【常代会委员吁请的提出和处理】常代会委员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就学校工作提出的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答复吁请人。
常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收集、汇总会员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吁请,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或交由执委会在一个月内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并公布结果。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责任督促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商定的关于吁请的处理方案。
 
第四章  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的组成】最佳娱乐365bet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最佳娱乐365bet的执行机构。执委会由执委会委员组成,包括校研究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
第三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组成】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主持执委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由会员担任。在执委会主席团全部四至七名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一分部会员一至二人。
主席团的任期自获选当年研究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起,至次年研究生毕业典礼结束后三日止。
第三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职权】执委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制定的文件、决定;
(二)召集执委会全体会议,决定执委会重大问题;
(三)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关于研究生会工作的议案;
(四)公开选拔并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名执委会各部部长和办公室主任人选;
(五)会同常代会会长团聘任研究生会秘书长;
(六)组织开展校园学术、科技活动;
(七)组织开展校园文艺、体育、实践活动;
(八)组织开展学生维权服务活动;
(九)组织开展校际、地区际和国际学生交流活动;
(十)管理研究生会的财产和资金;
(十一)领导和帮助各院系研究生会执行机构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会的关系】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对常代会负责,定期向常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常代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和部长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负责执委会各项具体工作和活动。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部长(主任)经公开选拔产生,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接受常代会监督。
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组成执委会部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执委会职能部门设置的变更】执委会如需变更职能部门的设置,应由主席团在公开招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之前向常代会提出,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第四十二条 【常代会会长团的选举】在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届常代会应当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选举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再从会长团成员中推选一人为会长。
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举行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由全体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任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再从会长团成员中推选一人为会长。
应当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因为特殊原因,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不召开学代会的,依照本条规定举行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 【常代会会长团的补选】因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常代会会长团在本部没有成员或在一分部没有成员的,常代会应当适时召开全会组织补选。补选人数的确定,应以使补选后常代会会长团在本部的成员为一至二人,在一分部的成员为一人为原则。
依据前款规定补选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时,常代会会长仍在任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常代会副会长;常代会会长缺任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先补选会长团成员,再从会长团成员中推选一人担任会长。
常代会会长团中,本部成员和一分部成员各有一人且其中有一人任会长,常代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再补选一名本部的副会长的,可以召开常代会全会,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一名副会长。
常代会会长团中,本部成员和一分部成员各有一人,且两人都是副会长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会,由全体常代会委员补选本部会长团成员一人,再在新组成的会长团中推选一人担任会长。
第四十四条 【常代会会长的推选】依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推选常代会会长时,全体会长团成员能够协商一致,共同推举一人担任会长的,被推举的人选担任常代会会长。
二名以上(含二名)会长团成员要求担任常代会会长,经协商无法取得一致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要求担任会长的会长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会长团成员都不愿意担任会长的,由全体常代会委员从会长团成员中直接选举一人担任常代会会长。
第四十五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大选】在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学生代表大会上,由全体学代会代表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幕的当天或次日,新一届执委会应当召开特别会议,由新一届执委会全体委员和原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共同从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第四十六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中期调整】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进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选举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新任主席团产生后,立即召开新任主席团全体会议,从新任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应当召开学代会的年份,因为特殊原因,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不召开学代会的,依照本条规定举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
第四十七条 【执委会主席团的补选条件】因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执委会主席团在本部的成员不足三人(不含三人)或在一分部没有成员的,常代会应当适时召开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因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自动卸职、被罢免或当选人数不足,导致执委会主席团在本部的成员满三人(含三人)但不足五人(不含五人),或在一分部的成员只有一人,执委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补选主席团成员的,常代会可以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申请召开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十八条 【执委会主席团补选人数的确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补选人数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办法:
(一)补选后执委会主席团在本部的成员人数为三至五人;
(二)补选后执委会主席团在一分部的成员人数为一至二人。
第四十九条 【执委会主席团补选的具体情形】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全部缺任的,先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再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从新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仍在任的,在补选中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担任执委会副主席。
依据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补选执委会主席团时,执委会主席缺任,但仍有副主席在任的,应当先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从在任执委会副主席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再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补选执委会副主席。
第五十条 【执委会主席的单独补选】执委会主席团在本部的成员满三人(含三人)但不足五人(不含五人),或在一分部的成员只有一人,执委会主席团认为不需要补选主席团成员,但执委会主席缺任的,应当召开常代会扩大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研究生会主席共同从原任执委会副主席中选举一人担任执委会主席。
第五十一条 【选举的领导机构】研究生会依照本《细则》组织选举和补选,应当根据选举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有关组织委员会作为选举领导机构,领导选举活动,行使接受报名、资格审查、组织公示、召集会议、处理举报等职权。选举领导机构的组成需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选举领导机构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参选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领导机构。
第五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最佳娱乐365bet会员,有资格参加执委会主席团、常代会会长团选举或补选: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没有任意一门课程出现过不及格,但取得兰大学籍后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及格的除外;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不少于2.83者;
(四)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五)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取得兰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参选资格。
第五十三条 【选举的报名和资格审查】愿意参加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选举和补选的同学,经院(系)团委、党委审查同意,可在研究生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研究生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和成绩单,供研究生会选举领导机构审查。
经研究生会选举领导机构审查,参选人符合本《细则》第五十条关于参选资格的规定的,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
以不符合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为由,决定不给予报名人参选资格的,选举领导机构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赞成(含三分之二),方得通过决定。
第五十四条 【候选人公示】研究生会选举领导机构应将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至一周。公示期间,全校任何师生依据本《细则》第五十条确定的判断标准,认为有候选人不具备参选资格的,都可以向研究生会选举领导机构举报,经选举领导机构调查取证和研究,认为举报意见属实的,应作出撤销参选资格的决定。
以不符合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为由,决定撤销候选人参选资格的,选举领导机构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赞成(含三分之二),方得通过决定。
第五十五条 【选举的纪律】全体候选人都应当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在选举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候选人有下列情形的,选举领导机构经过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申辩并召开会议研究后,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含二分之一)赞成,决定撤销该候选人参选资格:
(一)通过请客送礼、封官许愿、威胁利诱等手段拉拢选举人,情节严重的;
(二)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的;
(三)有损害其他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的其他恶劣情形,严重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的。
第五十六条 【中期调整参选资格的特别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进行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应当在选举前召开执委会全体会议,综合考察候选人的能力和素质,并对候选人进行信任投票。获得信任票数不到与会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取消参选资格。
候选人是原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不受前款规定约束,不需接受执委会全体会议信任投票。
第五十七条 【选举的方式】依照本《细则》组织的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会长团选举,应在选举人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全体选举人一人一票。具体选举办法需经选举人民主表决以过半数(含半数)通过生效。学代会选举中,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其他选举中,经选举领导机构批准,选举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投票。
选举时,候选人数多于最少应选人数的,实行差额选举,以得赞成票数多的当选。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最少应选人数的,按照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代表总数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即当选。
在执委会主席差额选举中,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常代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由全体常代会委员在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选举一人为主席。在其他差额选举中,候选人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由原选举人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选举过程中,出现本《细则》和具体选举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形的,由选举领导机构提出解决方案,经原选举人民主表决以过半数(含半数)通过生效。
第五十八条 【再补选】在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补选后,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人数仍然不足,对研究生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研究生会认为确有再次补选的必要的,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选择合适时间另行补选。
第五十九条 【参选资格瑕疵的追溯】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被发现在当初参选时不具有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参选资格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应当进行调查,确认属实后即予罢免。
当选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被发现在当初参选时具有本《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严重违反选举纪律的情形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应当进行调查,确认属实后提出罢免案,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含三分之二)即予罢免。

最佳娱乐365bet违章审查条例

(第二十七届研究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2004年3月通过)
 
第一条 【研究生会章程和规章的效力地位】《研究生会章程》是最佳娱乐365bet内具有最高效力的文件。常代会依据《研究生会章程》制定研究生会工作规章。最佳娱乐365bet内任何机构和各院、系研究生会皆不得制定同《研究生会章程》及依据《研究生会章程》制定的研究生会工作规章相抵触的文件、决定。
第二条 【对普通机构制定的违章文件和决定的审查】常代会主任会议有权对执委会、执委会主席团、执委会各部、室和常代会各委、室以及各院、系研究生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制定的文件、决定是否同《研究生会章程》或研究生会工作规章相抵触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相抵触的裁定。裁定有抵触条款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应宣告有关文件、决定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有关机构对无效宣告不服的,可提请常代会全体会议复议,常代会全体会议应通过表决终局裁定维持或撤销常代会主任会议作出的无效宣告。
第三条 【对常代会主任会议制定的违章文件和决定的审查】执委会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可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对常代会主任会议制定的文件、决定是否同《研究生会章程》或研究生会工作规章相抵触进行审查的议案,常代会必须召开全体会议实施审查,并通过表决作出是否相抵触的裁定。裁定有抵触条款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宣告有关文件、决定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
第四条 【对常代会全体会议制定的违章文件和决定的审查】常代会主任会议、执委会主席团或三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联名可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对常代会全体会议制定的研究生会工作规章是否同《研究生会章程》相抵触以及常代会全体会议制定的其他文件、决定是否同《研究生会章程》或研究生会工作规章相抵触进行审查的议案,常代会必须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查,并通过表决作出是否相抵触的裁定。裁定有抵触条款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宣告有关文件、决定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
第五条 【具有长期效力的文件和决定的备案】研究生会内各机构和各院、系研究生会制定、修改具有长期效力的文件、决定,应在出台后一个月内报常代会备档。
第六条 【违章的举报监督】研究生会会员、校研究生会和院、系研究生会的任何机构有权就研究生会内各机构和各院、系研究生会制定的任何同《研究生会章程》、研究生会工作规章相抵触的文件、决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举报,常代会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裁决,并答复举报人。
第七条 【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通过前,研究生会内各机构和各院、系研究生会制定的文件、决定有同《研究生会章程》及依据章程制定的研究生会工作规章相抵触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前对有关文件、决定进行清理、修改,直至同章程、规章的规定不相抵触为止。
本条例通过前,研究生会内各机构和各院、系研究生会制定的具有长期效力的文件、决定,现行有效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前经清理后报常代会备档。
常代会主任会议有义务协助研究生会内各机构和各院、系研究生会开展文件、决定的清理、修订和上报备档工作。
 

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更换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关于常代会委员(常代表)更换的相关原则规定,为完善常代会选举机制,规范常代表的更换程序,保证常代表积极行使职权,切实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常代表候选人的资格
    第二条   常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在大学期间参与学生工作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五)不是在任的校研究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或院系研究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
    第三条   取得兰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常代会委员任职资格。
    第四条   校研究生会执委会主要干部是指执委会部长例会全体成员;院系研究生会执行机构主要干部是指院系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三章 常代表的更换办法
第五条   各院、系设常代会委员一名,任期一年。在任期内,非因根据《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关更换、罢免事由应予更换、罢免的,常代会委员不得更换。常代会委员任期届满后,由常代会时任会长团对其过去一年工作进行考评,并出具考评报告,作为常代会委员连任时的参考依据。
第六条   常代会会长团负责组织各院系常代表的登记确认工作。常代表登记确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常代表登记准备期为学生代表大会或中期调整会议召开前两周。根据《最佳娱乐365bet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由学生代表大会确认登记生效;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常代表登记生效时间为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之后、常代会会长团中期调整之前。
第七条   对于需要更换常代表的院系,院系研究生会应在常代表登记准备工作开始后一周内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更换理由,而后在准备期内由该院系研究生会及现任常代表本着民主公开的原则共同组织本院系常代表改选,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常代会。常代会有权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逾期未选出常代表的院系,本年度常代表空缺。具体选举办法如下:
(一)各院系研究生会负责公开接受本院系有意竞选常代表的同学报名,一般情况下候选人数应超过一名;
(二)在选举前,各院系须将本院系常代表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如实上报常代会审查备案。
(三)各院系研究生会及现任常代表负责组织全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对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各班学生分别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数额应不低于全院系学生总数的5%。如果候选人中包括现任常代表,该常代表上一任期的工作考评报告全文必须作为选举材料的一部分呈交给全部学生代表。在选举中得票最多者当选为本院系的常代表。如果投票结果出现两人以上(含两人)得票最高,且票数相同,再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产生一名为止。
(四)选举结果须在选举结束两日内上报常代会审查。对于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选举结果,常代会有权书面通知院系研究生会重新组织选举。
第八条   对于不需要更换常代表的院系,现任常代表应在登记准备期内向常代会递交常代表确认登记表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常代表资格,由常代会书面通知该院系研究生会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办法组织常代表的补选。
第九条   对于在常代表登记准备工作开始时无在任常代表的院系,由院系研究生会负责本院系常代表的选举,具体办法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常代会会长团应根据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对所有候任常代表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常代会有权书面通知该院系研究生会重新组织常代表的选举。
第十一条  常代表登记确认工作结束后,常代会会长团应将新一届常代表全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一周。公示期内会长团接受针对任一常代表任职资格的实名举报,若举报属实,则应书面通知该代表所在院系研究生会按照本章前述条款重新进行常代表选举并重新公示。
第十二条 对于常代会书面通知院系研究生会改选、补选常代表的情况,改选(补选)期为常代会下发书面通知之日起两周内。逾期未选出适格常代表的院系,本年度常代表空缺。
第十三条    每任常代表的任期从常代表名单公示之日起,至下一任常代表名单公示之日止。
 
第四章 条例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各院系相关条例中若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最佳娱乐365bet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条 【立规目的】为了明确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研究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
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研究生会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研究生会工作的改进。
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领导机构】常务代表委员会作为研究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统一领导研究生会监察工作。
第四条 【监察机构的组成】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是常代会行使监察职权的专门负责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依照章程和研究生会相关规章对研究生会各机构和个人实行监察。监察委员会向常代会主任会议负责,不受研究生会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常代会设立监察部作为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协助监察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监察机构监察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研究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校研究生会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监察工作的范畴】监察机构的工作范畴包括:
(一)监督研究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
(二)监督研究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研究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
(三)监督研究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收集广大同学对于研究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改进工作;
(五)受理广大同学对于研究生会工作的投诉,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限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第六条 【研究生会其他机构对监察工作的配合】常代会其他机构和执委会必须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与执委会进行沟通与联络,执委会须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察工作。
第七条 【监察机构人员的义务】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部工作人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纪守法,秉公执纪,不以权谋私;
(二)忠于职守,主动发现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问题,认真收集或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或投诉,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三)在调查结束之前,非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工作安排;
(四)在调查结束之后,保证调查结果与答复的公开透明。
如果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存在其他违反本条规定义务之情形,常代会主任会议接受全体会员的举报,依照研究生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并严肃处理。
第八条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监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活动开展前审批活动方案,对活动方案拥有否决权;
(二)列席被监察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监督活动的抽签、分组、发票等场下环节,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结果;
(四)到活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现场查看任何文件资料或场所设施,或采取其他必要的监督手段,并于活动结束后撰写监察报告,公布活动的流程细节以供全体会员监督;
(五)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前记录并封存活动的评分表、选票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启封开展调查,在投诉受理期结束后将封存资料归还相应部门供存档;
(六)采取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收集对工作或活动的评价与意见反馈;
(七)如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及研究生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存在疑问,及时向研究生会有关机构或个人提出质询或调查,要求其针对监察机构的质询与调查限期提供充分的文件材料、向监察部门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八)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存在失职的,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联名或提请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会提出针对相关负责人的不信任案;
(九)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存在渎职的,以监察委员会的名义联名或提请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会提出针对相关负责人的罢免案;
(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开展监察工作,但应以不违背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不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的进行为前提。
监察委员会在行使以上职权时,可以将事务性工作交由监察部负责具体执行。
本条所述之投诉受理期,如无特别规定,为涉及的工作开始之日至所在学期结束之日。
第九条 【投诉受理的流程】对于任何会员以任何方式针对执委会工作的投诉,常代会和执委会由专门部门统一负责整理,于收到投诉起三天内联系投诉人,指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并告知有效联系方式;一周之内公布解决结果或明确的解决期限。
收到投诉一周后相关部门未能解决或未给出明确期限的,视为该部门处理投诉不力,由监察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两周后仍未解决、未给出明确期限或期限明显不合理引起投诉人异议的,视为处理投诉严重不力,由监察委员会提出针对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会长、副主席的质询案;质询案提出一周后对于投诉仍未有处理结果并且未向监察委员会和投诉人作出合理解释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给出解决期限而未按期限解决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副会长、副主席视为失职。
针对失职的处理,参照《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
会员针对监察部的投诉,由常代会全会授权的专门调查小组负责受理。
第十条 【附则】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解释权归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最佳娱乐365bet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立规目的】为加强研究生会财务管理,促进研究生会财务状况的健康、公开,规范财务行为,明晰财务操作程序,根据《最佳娱乐365bet章程》,结合研究生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领导机构】研究生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领导实施。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执行机构】研究生会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研究生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部长由常代会会长团提名,由常代会全会任命,其工作向常代会全会负责,接受常代会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会主要干部的财务活动限制】研究生会财务收支在研究生会常代会、执委会各部门和财务部之间办理。
除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外,任何研究生会机构和干部不得直接干涉财务工作,以保证财务管理独立性。
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支出归入常代会和执委会办公室账目,不单独记账。
第五条 【研究生会财务预算配置的原则】研究生会各部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为各部门取得的拨款、活动赞助、劳务报酬和其他收入方式。
执委会业务部门须从其除学校拨款外的所有入账资金(包括活动赞助和劳务收入等)中划拨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常代会及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开支。其中活动赞助与非活动赞助应以不同比例划拨,且非活动赞助划拨比例应当高于活动赞助。
执委会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划分及每学年资金划拨比例均由常代会会长团与执委会主席团协商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研究生会财务预算审批】研究生会除常代会办公室和执委会办公室以外的各部门须在新学年开始后一周内向常代会递交合理、完备的学年财务预算,其中执委会业务部门须以活动为单位制定预算。常代会须在新学年开始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研究生会财务预算配置原则以及实际情况对各部门递交的财务预算进行审议和调整。所有预算经常代会全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部门如对财务预算审批结果产生异议,可向常代会监察委员会递交由会长或主席签名的复议申请,并附详细说明理由。常代会全会负责复议,该复议结果为终审结果,相关部门不可再提请复议。
部门因为突发事件而产生预算之外的支出需要,应在支出发生前向财务部递交临时预算申请,经常代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先进行临时性支出,再报请常代会全会审议。如全会审议通过则将该部分支出纳入部门预算,如未通过须责成分管副会长或副主席追回已支出款项。
各部门可在春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根据实际情况递交预算修正案,交由常代会全会审议。
常代会办公室和执委会办公室一般无需递交预算。若出现数额较大的支出需要,须提前向常代会递交预算申请,待常代会全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发生支出。具体数额标准参见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 【研究生会财务收入管理】研究生会各部门取得的拨款、活动赞助、劳务报酬、资金捐赠等一切收入,应在收入到账三日内全部上交财务部,由财务部长统一管理。
所有收入上交财务部时必须提交合同复印件备案。
财务部负责向付款方开具盖有研究生会公章的收据,并保留存根联备查。
严禁研究生会下设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金库。
第八条 【研究生会财务支出管理】研究生会各部门财务支出须依据经常代会全会审议通过的部门财务预算进行,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部门总预算。部门各项支出须向收款方索要兰州大学财务部门承认有效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研究生会执委会部门活动专项支出原则上须在相应活动经费如数到账后进行,特殊情况的提前支出须事先报请常代会主任会议批准。
第九条 【研究生会财务报销程序】研究生会财务报销程序在相应部门的预算获得审议通过且相应数额资金如数到账后启动。
研究生会财务报销须使用兰州大学财务部门承认有效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发票和收据的付款单位应统一为“兰州大学”。发票和收据应详细注明支出的事项、金额和时间,同时印章齐全。经手人需在上交发票的同时填写报销表并签字。
票据报会长或主席审批同意并签字后,由常代会、执委会办公室分别交财务部根据部门预算额度及资金到账状况审核、记录、签字。财务部负责人持签字齐全的票据报销现金或支票,由常代会、执委会办公室分别领回、记录后,发放给相应部门。
第十条 【研究生会内部转账支票管理】研究生会通过内部转账支票向有关单位发生的支出,须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内支申请单,写明收取内支单位及用途并签字后,交财务部根据部门预算额度及资金到账状况审核、记录、签字。最后由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员从兰州大学团委领取相应数额内部转账支票,由常代会、执委会办公室领回、记录后,发放给相应部门。
第十一条 【研究生会收到实物赞助的管理】研究生会各部门收到的实物赞助,应当在签订相关合同后,及时将附有明确物资数量的生效合同复印件交由财务部按具体物资项目、折现金额和数量登记备案,并详细说明该批物资的具体用途,由常代会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物资的使用、发放情况。
严禁任何部门与个人藏匿、私分赞助物资。
第十二条 【研究生会财务账目管理】财务部对研究生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按部门分别记账,大型活动收支情况则单列记账。
常代会、执委会办公室主任应分别记录常代会、执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以便核对。
研究生会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日常收支情况和本部门承办大型活动的收支情况进行记录以便核对。
第十三条 【财务账簿和单据管理】财务部的账簿和办理各项收支的有关票据应在常代会办公场所保存两年以上。每本账簿应当清晰注明账簿用途、负责人姓名及使用时间和范围。
研究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后,以及财务部人员更换时,应妥善移交财务管理账簿和有关票据。
第十四条 【财务账目的核查】常代会监察委员会对财务账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每次核查后财务部负责人、常代会及执委会办公室主任需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财务状况的公布】财务部负责定期对研究生会各部门财务情况进行结算,并将研究生会财务状况在常代会全会中公布并由全会审议。
在研究生会主要干部选拔、任用、述职等相关会议中,由财务部负责将对应部门财务状况作为说明附件附在当事人材料后,列入干部考察依据。对于带有实物赞助的情形,原则上在财务状况说明中与现金赞助分列,实物赞助应当完全公布物资项目、数额及使用情况,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参考合同与市价,由财务部选择较合理的估价方式给予物资价值评估。
在学期进行过程中,若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有进行财务清查的必要并提出相关质询,财务部应在收到提请后三天内,给出即时研究生会财务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 【对财务管理责任干部的质询、调查和处理】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常代会或执委会部门的经费支出显著不合理或存在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可根据《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规定的权限提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或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质询和调查案,或根据《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提出对有关部、委、室负责人的质询和调查案。
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有关干部在财务管理方面确实存在失职或渎职情形的,应按上述两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的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十七条 【对财务部的质询、调查和处理】常代会监察委员会或常代会委员认为财务部账目混乱或存在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可根据《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提出对财务部成员的质询和调查案。
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财务部成员确实存在失职、渎职情形的,应按上述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对财务部负责人的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失职的界定】在研究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失职论处,由常代会根据研究生会奖惩和干部任免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部门无法按时提交财务预算,部门负责人以失职论处;
(二)部门违反条例发生未经审批的额外开支或部门开支项目严重背离已获审议通过的预算项目,部门负责人以失职论处;
(三)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常代会会长、分管该部门的副会长或执委会主席、分管该部门的副主席以失职论处;
(四)在财务盘点、核查中发现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骗取研究生会经费,行为已经完成的,票据背面所有相关审核签字人以失职论处;
(五)财务部成员怠于财务管理工作,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以失职论处。
(六)出现以上财务违规情况以外的其他违规情况次数较多或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以失职论处。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渎职的界定】在研究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渎职论处,由常代会根据研究生会奖惩和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从严追究责任,并追回款项:
(一)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部门负责人以渎职论处;
(二)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骗取研究生会经费,行为已经完成的,部门负责人及直接当事人以渎职论处;
(三)财务部成员与部门串通做假账的,所涉及的责任人,全部以渎职论处。
第二十条 【特别申明】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而被罢免的相关当事人,一年内不得被重新起用。
第二十一条 【附则】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条例解释权归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
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第一条 【立规目的和依据】为了更好地监督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促进研究生会发展,依据《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换届和中期调整选举】研究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时,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依《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和《最佳娱乐365bet中期调整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情况应公告全校,接受全校同学的监督。
第三条 【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常代会会长、执委会主席应代表常代会和执委会在上任后的第一次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计划,在离任时的学生代表大会上(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时在常代会全体会议上)汇报工作,回答提问,并接受学生代表大会(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时为常代会全体会议)对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工作月报、述职和评价投票】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上任后,应以书面方式每月向常代会报告工作。任期届满时,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述职,并接受评价投票。评价投票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五条 【辞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可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常代会全体会议原则上不应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常代会全体会议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卸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因死亡、失踪、休学、退学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重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会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作自动卸职。
第七条 【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
(一)常代会监察委员会;
(二)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含五分之一)联名。
第八条 【质询和调查的实施】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研究生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
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
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九条 【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撤销他们不正确的决策。
第十条 【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不信任案:
(一)常代会主任会议;
(二)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含四分之一)联名。
第十一条 【不信任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不信任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过半数(含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
第十二条 【不信任案通过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代会作出书面检讨;
(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两次被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十三条 【个人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行为,或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提出罢免案:
(一)常代会主任会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含三分之一)联名。
第十四条 【集体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发现由常代会全体会议中期调整选举产生的执委会主席团在任职期间内集体具有渎职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经二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含二分之一)联名,可对整个执委会主席团提出集体罢免案。
第十五条 【罢免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
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有关当事人的答辩和陈述。罢免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过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同意即获通过。罢免案审议期间,有关当事人不得辞职。
第十六条 【辞职、卸职、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辞职、卸职、被通过不信任案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
第十七条 【举报的处理】常代会应当随时接受同学对于研究生会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失职、渎职和违纪情况的举报,对于同学的每一举报,都应认真对待,积极展开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符合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研究生会工作业绩的;
(三)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研究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第十九条 【渎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
(一)符合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
(三)玩忽职守,给研究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
(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
(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
(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
第二十条 【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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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立规目的和依据】为了更好地选拔任用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各部、委、室负责人,有效地管理研究生会骨干队伍,促进研究生会发展,依据《最佳娱乐365bet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用干部基本原则】研究生会依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任用执委会和常代会各部、委、室负责人。
第三条 【公开招聘干部的事由】研究生会换届和中期调整后,应当及时对常代会和执委会各部、委、室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公开招聘。因下列情形,常代会和执委会部分部、委、室负责人岗位发生空缺的,研究生会应当适时对空缺的岗位进行公开招聘:
(一)部长(主任)、代理部长(主任)辞职的;
(二)部长(主任)被撤职或被常代会罢免的;
(三)代理部长(主任)被撤职的;
(四)代理部长(主任)未通过信任投票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有关负责人自然缺任的。
第四条 【干部受聘资格条件】兰州大学本专科学生均可受聘担任执委会和常代会各部、委、室负责人,但具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的;
(二)自取得兰大学籍以来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取得兰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约束,不因之丧失受聘资格。
 
 
第二章  常务代表委员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的招聘
 
第五条 【竞聘报名】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公开招聘活动由常代会会长团组织进行。常代会会长团应当向全校公布招聘的岗位和具体要求,参加竞聘的同学应在会长团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竞聘。竞聘者应填写报名表,递交个人简历和简要工作计划,表明自己竞聘的岗位。
第六条 【资格审查、面试、提名和任命】常代会会长团组织对竞聘者的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以及听取常代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议定各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的提名名单。
提名名单需由会长团呈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审议通过后任命为代理部长(主任)。
在同等条件下,常代会委员优先受聘为各委、室代理主任。
第七条 【岗位自然空缺】出现以下情况的,常代会有关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
(一)无人竞聘该部门负责人;
(二)经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协商认定该部门负责人的所有竞聘者都不适合担任该部门负责人;
(三)提名的人选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未通过。
常代会有关职能部门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的,由常代会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第三章  执行委员会各部、室部长(主任)的招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的组织】执委会各部、室部长(主任)的公开招聘活动由常代会和执委会主席团共同组织进行。
第九条 【竞聘报名】执委会各部、室部长(主任)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常代会组织。常代会会长团应当向全校公布招聘的岗位和具体要求,参加竞聘的同学应在常代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竞聘。竞聘者应填写报名表,递交个人简历和工作计划,并表明自己竞聘的部门。
第十条 【资格审查、面试、提名和任命】常代会在完成执委会各部、室部长(主任)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后,将所有竞聘者的材料移送执委会主席团,执委会主席团对竞聘者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并在综合竞聘者个人履历、工作计划和面试情况的基础上,从竞聘者中提名执委会各部、室代理部长(主任)人选。
提名名单需由主席团呈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审议通过后任命为代理部长(主任)。
具有兰大研究生会工作经验者优先受聘为执委会各部、室代理部长(主任)。
第十一条 【面试监督和提名否决】常代会主任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组成监督小组监督面试和提名过程。监督小组有权审阅竞聘材料、在面试过程中询问竞聘者以及就提名原因询问执委会主席团。监督小组认为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明显不合理的,经无记名表决二分之一通过,可否决执委会主席团提名,由执委会主席团另提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否决的复议】执委会主席团不服监督小组的否决提名,可要求常代会召开主任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主任会议成员出席,对被否决的提名进行复议。经过复议,出席会议的主任会议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同意监督小组的否决意见的,否决生效。
第十三条 【岗位自然空缺】出现以下情况的,执委会有关部、室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
(一)无人竞聘该部(室)负责人;
(二)执委会主席团认为该部(室)负责人的所有竞聘者都不适合担任该部(室)负责人,未提名人选;
(三)执委会主席团第一次提出的该部(室)代理部长(主任)人选被常代会监督小组否决,而执委会主席团又认为该部(室)负责人的其他竞聘者都不合适,未再提名人选;
(四)执委会主席团两次提出该部(室)代理部长(主任)人选,都被常代会监督小组否决;
(五)提名的人选经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未通过。
执委会有关部(室)代理部长(主任)自然空缺的,由常代会和执委会主席团协商择期另行公开招聘。
 
 
第四章  业绩调研、公示、述职、信任投票和工作质量评价
 
第十四条 【转正程序概述】常代会和执委会各部、委、室代理部长(主任)主持部、委、室工作一个学期后,常代会应启动转正程序。转正需经过业绩调研、公示、述职等三项具体程序。
第十五条 【业绩调研和公示】启动转正程序后,首先由常代会对各代理部长(主任)的工作业绩进行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在完成对各代理部长(主任)工作业绩的调研后,常代会应将各代理部长(主任)的工作情况公示全校,公示的时间为一到两周。公示期间,常代会接受全校同学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反映。
第十六条 【失职、渎职调查】在调研和公示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代理部长(主任)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常代会应组成专门调查组,向有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对有关代理部长(主任)进行调查,查清失职和渎职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意见反馈和争议调查】公示过程中学生向常代会反映的对有关代理部长(主任)的意见,应当告知有关代理部长(主任)本人。本人作出辩解的,应当将辩解记录在案;本人对具体事实有争议的,常代会应组成专门调查组,查清有关事实,并形成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述职、答辩和信任投票】公示期满后,常代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代理部长(主任)的述职和答辩,并进行信任投票。普通同学可以旁听全体会议,经主持人同意,还可向代理部长(主任)提问。任职期间受质询的情况,工作业绩调研的结果,公示中同学所提的意见和本人的辩解以及失职、渎职和其他有争议的事实及常代会的调查结果,均应通报给全体常代会委员,作为信任投票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信任投票的方式与效力】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信任投票的具体办法,由全体会议审议批准。在信任投票中,代理部长和主任所得信任票数达到规定之标准的,正式就任有关部、委、室部长或主任,自然任期至当届研究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为止,并由研究生会发给聘书与工作证明,上任情况通报全校;所得信任票数未达规定之标准的,自动卸职,有关部门负责人自然缺任,由常代会和执委会择期另行公开招聘,招聘程序依本条例第二、三章所述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质量评价】常代会建立对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质量的评价体系,对执委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作为研究生会干部评优及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作月报和任满卸职】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部长(主任)没有辞职和任中卸职,并且没有被撤职和罢免的,任期至该届研究生会届满或中期调整时为止。部长(主任)在任职期间,应以书面方式每月向常代会报告工作。任满卸职后,由常代会发给证书,以证明其经历、肯定其成绩。
 
 
第五章  辞职、撤职和卸职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干部的辞职】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随时可向执委会主席团提出书面辞呈,执委会主席团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执委会主席团原则上不得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执委会主席团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在执委会主席团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执委会有关部、室负责人辞职的情况,应报常代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常代会干部的辞职】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随时可向常代会会长团提出书面辞呈,常代会会长团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常代会会长团原则上不得驳回辞呈,但如果当时处于紧急情况,辞职者的离任将造成严重后果,则会长团可驳回辞呈,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在会长团未批准辞职之前,辞职者仍须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辞职的特别批准】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代理部长(主任)在进入转正程序后、通过信任投票前提出辞呈,应当立即获得批准,转正程序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辞职的公告】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部长(主任)辞职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辞职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六条 【必须辞职的事由】具有以下情形的有关部、委、室部长(主任)必须辞职:
(一)上任后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出现不及格的,应在修学该课程未及格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辞呈;
(二)上任后因故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应在处分决定生效
后一个月内提出辞呈。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干部的撤职】执委会有关部、室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发生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研究生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或工作能力明显不能适应所在岗位工作需要,严重影响研究生会工作业绩的,执委会主席团可将其撤职,并报常代会备案。撤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执委会主席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作出撤职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代会干部的撤职】常代会有关委、室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内发生失职、渎职和其他违反研究生会管理制度的行为,或工作能力明显不能适应所在岗位工作需要,严重影响研究生会工作业绩的,常代会会长团可将其撤职。撤职前,应查清有关事实,听取本人申辩,并给予本人合理的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常代会会长团应批准其辞职,不再作出撤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撤职的申诉和复议】常代会和执委会有关部、委、室负责人对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作出的撤职决定不服的,可在撤职决定作出后一周内向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申诉,常代会主任会议应在充分调查取证、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撤职决定或撤销撤职决定的裁决。对于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所做的不正确的撤职决定和批准辞职决定,即使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常代会主任会议认为存在疑点的,也可直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卸职】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负责人因死亡、失踪、休学、退学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或因重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严重影响研究生会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作自动卸职。
第三十一条 【撤职、卸职的公告】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负责人被撤职和卸职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撤职、卸职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
 
 
第六章  质询、调查、不信任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质询和调查案的提出】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负责人的工作情况存在疑虑的,可提出质询和调查案:
(一)常代会会长或副会长;
(二)常代会监察委员会;
(三)三名以上常代会委员(含三名)联名。
第三十三条 【质询和调查的实施】执委会和常代会各部、委、室负责人在接到质询和调查案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常代会接受常代会的质询和调查。研究生会的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有义务配合常代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质询和调查结束后,常代会应就相关问题作出结论。质询和调查的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在常代会备案。受质询调查的干部本人拒不接受质询和调查,或指使他人干扰质询和调查的,常代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不信任案或罢免案。
第三十四条 【不正确决策的撤销】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负责人的工作决策存在失误的,常代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撤销有关部、委、室负责人不正确的决策。
第三十五条 【不信任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负责人的工作确有失职行为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部、委、室负责人提出不信任案:
(一)常代会监察委员会;
(二)常代会会长和至少一位副会长联名;
(三)五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含五分之一)联名。
第三十六条 【不信任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不信任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不信任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不信任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过半数(含半数)同意即获通过。
在不信任案交付表决前,应给予本人合理期限决定是否自动辞职。本人决定自动辞职的,执委会主席团或常代会会长应批准其辞职,不再讨论不信任案。
第三十七条 【不信任案的效力】不信任案的通过产生以下效力:
(一)代理部长(主任)被常代会表决不信任的,即被撤职;
(二)部长(主任)被常代会表决不信任的应向常代会作出书面检讨;
(三)部长(主任)两次被常代会表决不信任的,即被罢免。
第三十八条 【罢免案的提出】经过质询和调查,认定执委会和常代会的有关部、委、室部长(主任)在任职期间内确有渎职,或因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的,或是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必须辞职而拒不辞职的,可由下列机构和个人对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罢免案:
(一)常代会主任会议;
(二)四分之一以上常代会委员(含四分之一)联名。
第三十九条 【罢免案的审议】常代会在审议罢免案前,应将有关质询和调查记录通报全体常代会委员,供他们在审议时参考。审议罢免案需召开常代会全体会议,听取本人的答辩和陈述。罢免案经过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过半数(含半数)同意即获通过。罢免案审议期间,本人不得辞职,亦不能被撤职。
第四十条 【不信任和罢免的公告】执委会和常代会有关部、委、室部长(主任)被表决不信任和被罢免的情况,应当公告全校。罢免后空缺的岗位由常代会和执委会主席团另行公开招聘,招聘程序依本条例第二、三章所述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举报的处理】常代会应当随时接受同学对于研究生会执委会、常代会干部失职、渎职和违纪情况的举报,对于同学的每一举报,都应认真对待,积极展开质询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四十二条 【失职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符合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研究生会工作业绩的;
(三)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研究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第四十三条 【渎职的界定】本章所称“渎职”行为指以下严重情形:
(一)符合研究生会规章制度中关于渎职的具体规定的;
(二)本不具有任职资格,在干部选拔过程中篡改成绩、隐瞒处分记录的;
(三)玩忽职守,给研究生会的工作和形象带来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的;
(四)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利用职权不正当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财物,归私人使用的;
(五)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为私人目的,向有职权的人不正当地赠送财物的;
(六)在选举、干部任用、组织活动等过程中,拉帮结派,破坏团结,造成组织内部分裂的;
(七)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渎职的。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 【条例涉及干部的范围】本条例所称“研究生会执行委员会和常务代表委员会, 各部、委、室负责人”包括执委会各部部长、代理部长,办公室主任、代理主任以及常代会各职能部门部长、代理部长,办公室主任、代理主任。
第四十五条 【条例的实施】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最佳娱乐365bet常务代表委员会所有。

 

最佳娱乐365bet公章管理条例

 
第一条 【立规目的】为使最佳娱乐365bet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研究生会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章的效力】最佳娱乐365bet公章用于文件和凭证时即代表最佳娱乐365bet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公章的刻制与保管】最佳娱乐365bet公章按相关规定刻制而成;
最佳娱乐365bet公章由常代会会长管理并妥善保存,常代会会长临时外出时方可将公章交常代会办公室主任或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中指定的人员代管;
最佳娱乐365bet公章不允许擅自携带出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常代会会长批准,并由指定人员陪同前往。
第四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公章的使用范围及程序:
(一)以最佳娱乐365bet名义上报的公文,须经最佳娱乐365bet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常代会会长签字批准,方可加盖公章;
(二)以最佳娱乐365bet名义下达的公文,除人事任免、奖惩决定、通报之外,其他一般校内下达文件(如传单,调查问卷等)不加盖公章;
(三)开具证明、介绍信等,必须经常代会会长同意,方可加盖公章;
(四)研究生会执委会各部(室)因组织活动等原因需要使用公章的,必须先经执委会分管副主席、主席批准和常代会会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公章使用必须依照先行文后盖章的原则,严禁在空白纸张、介绍信上预盖公章;
(六)每次使用公章都要认真进行登记,合理使用。
第五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最佳娱乐365bet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要求】
研究生会是团结、奋进、积极、向上的集体,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团结一致,开展工作,努力实现研究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为严肃研究生会各项纪律,对研究生会成员进行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增强研究生会内部的竞争氛围,提高研究生会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效果,以期达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 【管理办法】
本制度由研究生会执委会和秘书处成员共同组成的专项考核组负责执行,考核结果每学期末交秘书处备案,并作为本年度考核研究生会干部业绩及评优的主要参考标准。
第二章 考核实施形式
第三条 【考核办法】